日照市企业发展研究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日人社发〔2016〕8号)
(日人社发〔2016〕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突破园区、聚力招引”重大决策部署,搭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平台,决定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市企业发展研究院。现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号)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发〔2013〕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职责
日照市企业发展研究院设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承担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聘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具体管理服务职责。
二、评聘范围
市内企业及民办高校、医院等引进的,经按程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符合相应评聘条件的,均可在市企业发展研究院评聘教授、副教授职称。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心理素质良好,能够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3.具备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已获得与所在岗位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5.未达到退休年龄。
6.满足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教授: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被聘为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
2.副教授:获得博士学位,被聘为中级职称2年以上;或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为中级职称5年以上。
(三)业绩能力水平条件
1.教授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市(厅)级或主要参与(前5位)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主持或参与重要工程、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
(4)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
2.副教授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或参与重要工程和企业产品项目的开发实施;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主持或参与主持重要工程、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
(4)在核心期刊上刊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
(四)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
1.教授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教授:
(1)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3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
2.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度考核为优秀,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副教授,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农林、医学、体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文史、财经、政法、管理、艺术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3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企业发展研究院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提交反映自己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和有关学历、资历证书及获奖证等证明材料。破格人员要在评审表封面上注明破格申报字样。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企业发展研究院。无主管部门的市直单位,可直接报市企业发展研究院。
3.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价。
4.专家评价。市企业发展研究院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按照颁布的有关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学术技术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每年度进行适当调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专家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评价会议,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专家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5.公示。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者,按呈报渠道反馈到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6.聘任。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企业发展研究院公布评价结果,并颁发教授、副教授聘书。
五、其他
1.市企业发展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承担。
2.市企业发展研究院聘任教授、副教授职称,不受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限制,不占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
3.本办法规定的教授、副教授实行聘期制管理,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4.实行聘期考核。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5.聘任合同期满前,市企业发展研究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考核结果及聘用合同,及时做出续聘或解聘的决定。
6.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聘任的教授、副教授职称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