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单位
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学校办学质量和层次不断提高,管理重心逐步下移,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工会法》、《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新时期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好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在所属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职权,接受校级教代会常设机构学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在全校教代会后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在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党总支(支部)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
第七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工作所需经费由各二级单位支出。
第八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召集人,领导主席团的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本单位分工会委员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总支(支部)批准,可召集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会议。
第三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职权
第十条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讨论通过二级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单位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职工同意,可先试行,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等事项。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教职工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行政按教职工大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评议监督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十四条 协助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级单位领导应认真落实和处理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向二级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对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专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会员的义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活动,做好教职工大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筹备
第十七条 成立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下设提案督办、财务监督、组织宣传、文体活动和女工工作等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教职工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学校、二级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绩效分配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教职工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筹备领导小组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三)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十九条 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党总支(支部)研究批准。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在会前10天印发给广大教职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第二十三条 提出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第二十四条 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六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全体教职工参加。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议程。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四)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通过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各小组组成方案。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正式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超过全体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主要议程:
(一)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二级工会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作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报告。
(四)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五)以讨论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综合各组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九)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作闭幕讲话。
第八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专门工作小组按照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督办工作小组、财务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宣传工作小组、文体活动工作小组和女工工作小组等。各专门工作小组对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负责,在二级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方面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工作小组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落实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经党总支(支部)决定可以召开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二等: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大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总结、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作为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大会的方案,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四)听取和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五)对本单位违反大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七)做好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二级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