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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工会   发布时间:2017/10/13 08:36:08   作者:工会   浏览次数:22264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协会组织建设,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协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岗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按照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积极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采取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工会文体委员会在校工会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对全院教职工协会的监督指导;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负责对本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的协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发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经费有专人管理;

3.有10名以上教职工的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管理协会的基本素质;

4.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不同层次的需求;

5.每年至少组织2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6.具有以协会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并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对于特殊的协会和协会的特殊活动将另作安排)。

第六条申请成立协会的流程:

1.由拟成立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书》,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

2.校工会文体委员会审核合格并经校工会批准后,填写《教职工协会会员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未通过则退回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3.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7.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协会的终止程序;

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已被批准成立的协会应当自成立起三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且全面开展协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而以协会名义擅自开展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分立、合并的;

2.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4.由拟注销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教职工协会注销申请表》,由校工会七日内发布协会注销公告。

第十一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3.协会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协会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

4.严重违反协会财务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凡注销的协会自公布之日起,不得以协会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加入协会条件:

1.本校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承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认真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本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3.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4.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上报校工会批准;

5.协会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校工会联系,新的负责人需经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十五条教职工协会会员的权利:

1.拥有协会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4.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教职工协会会员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2.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协会可视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等,设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

第四章  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八条协会活动:

1.各协会必须在宪法、法律、校规校纪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需提前预告,保证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2.各协会开展以下活动必须得到校工会的批准:

1)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须筹集经费的活动;

4)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5)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3.各协会每年举办的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不得少于两次,各协会应及时向校工会上报活动通知、活动新闻、活动图片等材料,此材料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协会经费:

1.协会经费由校工会、承办单位拨付的经费,收取的会员费,赞助费等组成。协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校工会不给予经费支持;

2.各协会可按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报校工会批准后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3.协会承办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给予经费支持;

4.各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由协会负责人签字,工会文体委员会审核,按财务制度报销;

5.协会经费只能用于协会活动,使用时必须坚持先申请、后使用和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6.校工会对全院协会经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定期听取各协会的财务汇报。各协会在申请活动经费使用时,须填写《教职工协会活动经费申请表》。对不遵守财务制度的协会,将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协会财产由协会集体占有使用。协会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工会与承办单位根据协会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分配;

8.协会内部日常活动产生的费用,由协会自行解决。

第五章  协会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各协会负责人每学年初应填写《教职工协会注册表》,及时到校工会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协会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末,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由文体委员会对登记注册的协会进行评估和考核,各协会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内容包括:

1.协会自行组织以及配合学校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2.受学校委托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

3.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活动图片、声像资料等;

4.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5.本年度老会员名单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根据各协会报送材料开展考核评优活动,对本年度内成绩突出的协会及协会负责人进行表彰。对不正常开展活动的协会,限期整改或取消协会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书

2.教职工协会会员登记表

3.教职工协会注销申请表

4.教职工协会活动经费申请表

5.教职工协会注册表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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